非婚同居生下一儿子,却以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绝抚养。2012年12月10日,重庆人民法院通过充分调查取证和耐心疏导教育工作,成功结了该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在亲子鉴定结果面前陈强无法赖账,只得接受小宝是其亲生儿子的事实。
2011年初,刘丽与陈强交往相识,继而相恋。数月后,刘丽发现自己怀有身孕后多次要求陈强与之结婚,但陈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在刘丽怀孕七个月后才发现陈强至今尚未离婚,刘丽多次要求陈强离婚,但陈强置之不理。2012年5月,刘丽生育一子,取名刘倩。但陈强不管不问,更是不负担小孩的抚养费。为此刘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他们两人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刘倩随她生活,陈强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付一半。
承办法官对该案十分重视,积极召集原被告双方到庭了解情况,开展调解工作。被告陈强认为刘丽生活作风不检点,所生育的小孩不一定就是自己的亲生骨肉,拒绝支付任何抚养费,双方一直针锋相对,各不相让。承办法官见状,采取背对背调解方法,一方面安抚刘丽的情绪,并向其释明如果当事人对小孩是否自己亲手的有异议,可以做亲子鉴定。另一方面对陈强与人非法同居,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批评教育。经过法官的耐心工作,陈强仍怀疑非婚生子刘倩不是自己亲生的小孩,但表示如果亲子鉴定的结果显示是自己的小孩,一定会承担作为父亲的责任。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协商确定由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www.xzdna.com)对非婚生子刘倩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证明刘丽、陈强与非婚生子刘倩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最后,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非婚生子刘倩随刘丽生活;陈强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至刘倩年满18周岁;刘倩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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