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出生的女孩丽丽,父母离婚时,母亲要求与父亲共有住房归她和丽丽所有,而父亲却提出,前提必须是丽丽为自己亲生。后经鉴定,丽丽确系其亲生,父亲才同意母亲的要求。现父母已离婚,丽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父亲房屋的份额归其所有。日前,重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丽丽的诉讼请求。
2010年4月,丽丽的父亲陈先生与母亲刘女士登记结婚。2011年,夫妻俩以陈先生的名义购置了一套住房,并登记陈先生为权利人。2012年3月,陈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住房给刘女士和女儿丽丽居住,前提是丽丽是刘女士的亲生女儿。后经重庆西南司法鉴定中心亲子鉴定,丽丽是陈先生与刘女士的亲生女儿。然而,陈先生未办理房屋权利移转手续。今年7月,陈先生欲将房屋出售。刘女士遂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异议登记。
法院认为,这套住房系陈先生、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刘女士离婚时,签订协议的实质为离婚双方对女儿丽丽进行财产赠与。现陈先生在亲子鉴定后不履行相关义务,有违诚信原则。为此,法院判决陈先生协助丽丽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丽丽增加为该房屋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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