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重庆正圆亲子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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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老常与颜某原系夫妻,婚后两年生育一子小常。2014年5月,老常与颜某协议离婚,并约定了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2015年12月,二人又对离婚协议书第二条中的房产分割作了详细楼层及面积说明。2016年11月,老常认为小常不是其亲生儿子,故诉至法院,请求颜某返还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并由颜某赔偿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老常申请对小常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颜某对该申请无异议,但小常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老常未能完成司法鉴定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小常已成年,对于是否进行亲子鉴定必须经由其本人同意,小常不愿意做亲子鉴定,老常又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小常可能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老常主张小常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无法完成举证,故不能适用举证倒置确认颜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更无法推定老常的主张成立,老常属举证不能。老常对颜某提出支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均是建立在小常不是其亲生子的基础之上,现老常无证据证明其与小常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遂判决驳回老常的诉讼请求。
正圆亲子鉴定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能否推定老常与小常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Ø “推定”在亲子关系认定中能否适用?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可以看出,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法律赋予了裁判者“推定”的权利,即在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另一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如此规定,让裁判者在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又无法进行技术鉴定时,有了裁断的依据。但是,如果原告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被告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予持其诉讼请求。
Ø被鉴定人的意见在亲子鉴定中起作用吗?
《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是针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意见,未规定对被鉴定人意见的征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是被鉴定人却明确拒绝鉴定,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参照该规定,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对已满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进行亲子鉴定,需要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Ø本案为何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本案中,老常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是经法庭审査,其与颜某在婚姻关系存续两年后才生育子女,从时间上推算,该子女应当是二人的婚生子。老常提出颜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生的子女并非是其亲生子,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虽颜某同意进行鉴定,但是被鉴定人小常明确拒绝亲子鉴定。因此,对老常提出的应推定该子女不是其亲生的理由不成立。
相关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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