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认私生子,又拒做亲子鉴定,法院能否推定父子关系存在呢?近日,重庆市人民法院给出答案: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推定被告钱大海与非婚生子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丽与陈强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3月登记结婚。2005年11月,张丽生育一子小龙(化名)。
原告张丽与被告钱大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底,两人产生纠纷,经他人调解,钱大海同意支付小龙生活学习费用10万元。
2011年4月,张丽与其丈夫陈强离婚。后张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小龙与被告钱大海具有父子关系。
庭审中,张丽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原告张丽的户口簿、三名证人的调查笔录、被告钱大海出具的欠条、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及五份询问笔录,证明原告张丽系小龙的母亲;被告钱大海曾认可小龙系其儿子;原告张丽与被告钱大海之间存在男女关系。法院经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属实。
然而,钱大海当庭否认其是小龙的生父,但未能提供证据。为此,张丽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亲子鉴定,钱大海拒绝。
法院认为,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原告张丽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能够证实被告钱大海可能就是小龙的生父,原告已初步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
被告虽矢口否认,但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其认为不存在亲子关系,完全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澄清,但被告在原告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后,拒绝配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针对上述情况,重庆市法院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推定被告钱大海与小龙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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