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人们对亲子鉴定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利,特别是当事人的隐私权,也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的变化和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除非当事人自愿,不应采取强制的方法进行鉴定。另一种观点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亲子鉴定已经达到极高的准确率,而且亲子鉴定检材的收集方法对人体健康不存在损害,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以增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准确性。
读者问:亲子鉴定是否可以强制进行?
律师答:上述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不全面。现代科学技术使得亲子鉴定成为人民法院可以用来判断亲子关系的一个有效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不能在任何情况下无条件的采取这一方式。应该看到,亲子鉴定对婚姻家庭特别是人们之间的亲情具有较大的冲击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通过鉴定,肯定了一个家庭中的父亲和子女具有亲子关系,也就是说这个男性不仅是子女的法律意义上的父亲,而且也是其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一般会皆大欢喜,可以促使该男性对其配偶、子女更好地履行义务。但是也不排除其配偶认为丈夫的行为侮辱了自己的人格,因此坚决与其离婚的可能。如果鉴定结论是家庭中的男性与其法律意义上的子女根本不具有血缘关系,也就是说子女与其父不具有亲子关系,如果不能排除抱错婴儿的情形,这个家庭的解体几乎是必然的。正是因为亲子鉴定对于一个家庭及其亲属可能具有的颠覆性意义,因此,人民法院在选择适用时必须持一种审慎的态度,应当将鉴定过程、结论的意义向当事人做适当的解释,防止极端事情发生。首先,如果当事人所举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没有必要做亲子鉴定;其次,一方当事人已经举出相关证据,令人相信其主张的成立,另一方虽加以反驳,但没有任何相反证据支持的,则人民法院应当考虑支持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但如果提出亲子否认亲子关系一方只是怀疑,而没有相关的证据令人相信其主张可能成立,只是希望通过亲子鉴定证实或否认其疑虑,则受诉法院不宜轻易支持其鉴定的申请,而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亲子鉴定可能给其婚姻家庭和配偶、子女带来的伤害,对于确实没有证据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 亲子鉴定在中国古代就已有之,如滴骨验亲,滴血验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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